第一百八十二章 包税制、空印案(1 / 1)

首先说第一个分税制,把朝廷税收与地方税收分开,建立起朝廷、地方的二级税收体系。

夏原吉虽然此前从未听过,但他脑子里几乎下意识就蹦出了两个关键词——“包税制”和“空印案”。

包税制的历史相当久远,差不多可以追溯到五代的后唐时期。

用《资治通鉴》的记载:“(后)唐末,中原宿兵,所在皆置营田以耕旷土。其后又募高赀户使输课佃之,户部别置官司总领,不隶州县,或丁多无役,或容庇奸盗,州县不能诘。”

翻译过来的意思就是,后唐末年国家风雨飘摇,已经无力对朝廷控制的营田进行管理,便募集豪强地主输纳定额租赋,那朝廷就把营田转交给对方经营,而不再征税。

因为后唐朝廷的如此做法,导致对州县的控制力进一步下降,连缉捕盗贼流寇都无法做到,差役兵丁也难以足额。

这是包税制在五代乱世的起点,到了北宋局部统一天下,社会的安定带来商业的高度繁荣,为了征收商税,北宋朝廷专门成立了“商税务”,并在全国各州县共设立有1830多个。

但即便如此,依旧很难顾及分散乡间的小集市。

于是乎,大聪明的北宋朝廷便决定“课(税)额少者,募豪民主之(《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十七)”。

按照这个规定,凡是商税额在一千贯以下的小集市,一律都要实行“包税制”,对外称“买扑”,也即由官府先测算出该集市今年应收税的总数,再让当地的大商人出钱承包,然后大商人再向商贩们自行征收,官府不会再管。

如此一番,收入的盈亏都由大商人负责,朝廷稳坐钓鱼台。

北宋朝廷尝到了其中甜头,又在之后继续推行年课税千贯以下的酒务、道店等商税,从而“让人定年额买扑,更不差官监管(《宋会要辑稿》六)”。

元灭宋,包税制也被继承下来,并且进一步发扬壮大,承包税种之多、范围之广、数额之大迅速超越了两宋。

早在元太宗(实际是蒙古帝国皇帝,元太宗是元朝建立后追封,没有年号)十年,蒙古人便学习两宋的包税制,在中国北方全面推广。

在当时,有包天下河泊、桥梁、渡口之税的,有包燕京酒税的,更有甚者,还想以100万两白银包天下之盐税的。

时任蒙古帝国中书令耶律楚材(砥柱中流折,藏舟半夜移)坚决反对,并奏请废除包税制。

他在奏折中干脆写道:“此皆奸人欺下罔上,为害甚大。”

只可惜,他的建议并没有引起窝阔台的重视,因为包税制确实是让蒙古缓解财政压力的最简单,也是最快捷的方式。

到了太宗十一年,一些不法官员干脆勾结回鹘商人进入中原,进一步承包了大量税收。

至此,包税制在蒙古帝国一发不可收拾,并进一步将影响延伸到了元朝建立。

一直到元朝灭亡,它的财政税制都是严重畸形且不稳定的。

而空印案却是离得很近,虽然案发时间有所争议,但大致都在洪武初年上下。

按照明初时候的律令规定,每年各布政司及下辖府、县都要向户部呈递钱粮和地方财政收支、税款账目明细。

而户部与各布政司、府、县所提交的数额必须完全相符,分毫不差,方才能够结项。

如果有一项数额对不上,那整个账册就都要被驳回,并且重新核准填报,再重新盖上地方官府印信。

洪武年间,大明的都城在南京,所以全国各地官员都要前往南京报账。

再加上,当时报账押解的税收大多都是粮秣等实物税,所以在运输的过程中难免会有所损耗,出现账目与实际对不上的情况。

所以,若是全部依照律令来办,稍有不对就要打回重报,江南地区的官员还能接受,可云贵川、两广、山陕诸地的官员可就要倒了大逼霉了。

为了防止无休止的来回往返,浪费钱粮时间,凡是这些地方前往户部报账的官员,一般都会事先准备好盖过印信的空白备份账册。

这在元朝就已经是约定俗成的惯例,也从未被明令禁止过。

可朱元璋发现了空印的做法后,对此非常厌恶,因为他觉得这会给地方贪污大开方便之门,而且还会将税权放还给地方,导致地方逐渐糜烂失控。

这场洪武大案的最终处理结果是:主印官员(即掌握印把子的人)处死,副手以下杖一百充军远方。

《明史·刑法志》记载:“时帝方盛怒……丞相御史莫敢谏……系死者数万人……二狱(空印案与郭桓案)所诛杀已过当,而胡惟庸、蓝玉两狱,株连死者且四万。”

方孝孺《叶郑传》说:“行省言臣二十余辈、守令署印者皆欲置之死。”

吴晗《朱元璋传》说空印案与郭桓案一共杀了七八万人,《国史概要》也说空印案与郭桓案连坐被杀的人数以万计。

史载,空印案爆发的当年,天象有所变化,朱元璋下诏求言,就有空印案的家属兄弟郑士利上书朝廷。

郑士利认为,朝廷要办空印大案,是害怕空印被有心人利用,欺上瞒下祸害地方,但这是不可能的。

郑士利的观点:

第一,空印账册盖的都是骑缝印,具体到每张纸上的印迹都不完整,与一纸一印并不同,即使流散了出去,也办不成什么事,何况这盖了章的白纸也很难轻易流散出去。

第二,钱粮这些账目数字,府必合省,省必合部,出入对错,最后都是户部说了算。而部、省之间的距离,往往能相隔数千里远,一旦出错,那一次往返差不多也要一年时间。提前准备空印,这也是权宜之计。

第三,朝廷要立法,必须要有明确的律令,而后根据律令来惩处枉法者。但是,本朝开国并没有针对空印的律例,朝廷以此来治罪,不能服众。

第四,朝廷培养一个合格的官员很难,能官至州府的官员,更是要耗费大把时间来培养,这些有丰富理政治民经验的官员,并非草菅可割而复生。

四条观点也的确是准备讲道理,可结果呢?

朱元璋大怒,郑士利被流放(因为只是个人上书),空印案牵连的官员不仅没被赦免,就连才放出去的兄长郑士元,也一起被连累流放。

从此,就能够看出大明对地方财政税权的任何更化,到底是有多么的警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