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1章 同性恋骗婚案(6)(1 / 1)

玫瑰法则 霏倾 1946 字 2个月前

宁稚放下吃了一半的鸡蛋,拿纸巾擦手,并拿出手机:“戴思通?哪三个字?”

“爱戴的戴,思考的思,交通的通。”

宁稚在手机搜索栏里输入这三字,跳出来的第一个词条,便是介绍这家芯片公司。

“戴思通是一家芯片公司啊。”宁稚继续往下看,“就是做RISC-V芯片的。”

她从包里掏出笔记本电脑打开,在底稿里进行备注。

十指在键盘上飞快地敲击,眼神专注地看着电脑屏幕,宁稚忽然回过神来。

“代伟找人代持投资了戴思通,并且拥有有一定决策权,所以他代表戴思通给母校捐赠试验楼,而试验料所研发的RISC-V芯片,正是戴思通的主营业务。”

一切都说通了。

宁稚兴奋地看着林恒:“你说有没有可能是这样?”

林恒思索着点点头:“是有这个可能,但是证据呢?”

证据?

宁稚深吸一气,看回电脑:“是啊,证据呢?”

她在思考中抵达承德,在方兰住处楼下接到方兰后,一起到法院。

林恒帮她把箱子拿下来:“我在车里等你,你结束了,给我打电话,我把车开过来。”

“好。”宁稚接过箱子,跟他挥了挥手,“那我们先进去了。”

方兰也对林恒说“谢谢”。

俩人顶着秋风,踏上法院高高的台阶。

宁稚对方兰说:“今天就是走个过场,不管陈毅愿不愿意离,不管抚养权判不判,晚上都要把孩子接走。”

方兰眼神坚定地点点头:“好!只要能接到孩子,只要能给孩子治病,什么事情我都愿意做!”

宁稚和方兰走进民三庭,刚入座,陈毅就进来了,冷冷看她们一眼,走到被告席入座。

法庭书记员入席,宣读法庭纪律后,法官入席,敲响法槌后,开始进入法庭调查。

作为原告代理人的宁稚陈述起诉状中诉讼请求。

“被告为同性恋者,对原告实行了骗婚,原告怀孕后,被告便拒绝与原告同房,甚至在原告生下二人婚生子还未满一个月,就将原告赶出家门,原告不从,被告便在家中打砸,原告无奈只得带着孩子搬离二人婚房,原告独自抚养二人婚生子,被告不闻不问,直至婚生子患上白血病入院后,被告趁原告办理孩子住院手续,将孩子带离,至今三个月。原告请求法庭准许二人离婚,并由原告获得二人婚生子之抚养权。”

陈毅没有律师,也没有答辩状,将话筒往身前一拉,温声细语地说道:“审判长,我不离婚。我跟原告是有感情的,把孩子带走,也是希望原告能回到我们身边。我不离婚。”

方兰激动地看着陈毅,忍着没骂他。

宁稚面上无波,她早就猜到陈毅可能会改变主意。

她按住方兰的手,安抚方兰。

一方要离,一方不离,继续进入举证质证环节。

陈毅说自己跟方兰有感情,那么宁稚就要驳斥他这点。

宁稚拿起手边一叠照片,发言道:“审判长,请看证据目录一。这是被告与其同性恋人翁某的亲密照及生活合照。照片上可以清楚看出,被告是一位同性恋人。他在与原告婚前婚后,都与翁某保持着亲密关系,并因此冷落原告,拒绝与原告过正常的夫妻生活。”

陈毅自诉:“我与翁某为好朋友,照片是在喝醉后开玩笑拍的,与翁某并非恋人关系。我与原告婚后夫妻生活过少,是因为我身体不好,且年龄大了,性功能下降,担心原告嫌弃我,所以避免过夫妻生活。”

宁稚:“被告不仅拒绝与原告过正常的夫妻生活,且在原告产后不到一个月时间,便将原告赶出家门,原告不从,他就打砸家中物品。请审判长看证据目录二。”

法官翻阅证据目录二的照片,那是当时陈毅打砸完,方兰用手机拍下的照片。

陈毅猜到了,辩解道:“当时原告生完孩子,情绪不稳定,我俩发生了矛盾,家里被砸成那样,是双方争执中打砸的,并非我为了逼迫原告离家而打砸。”

法官看着照片,摇了摇头。

宁稚:“原告被逼着带孩子离家后,被告对母子二人不闻不问,更未曾支付过孩子的生活费,也从未与原告联系过。可以说,被告从孩子出生到孩子一岁零六个月,从未尽过做父亲、做丈夫的责任!如果真如他所言,他对原告还有感情,为何在长达十八个月的时间里,从未联系过原告?”

陈毅:“原告她手机、微信把我拉黑,我联系不上她。”

方兰再也忍不住了,激动道:“你胡说!我从来没有拉黑过你,甚至主动发孩子的照片给你!”

宁稚按住方兰的手,示意她不用激动。

宁稚:“请审判长看证据目录三。这是孩子的疾病证明。三个月前,孩子低烧不退,原告带孩子上医院检查,被确诊为急性白血病,原告因此通知了被告,可被告却趁原告为孩子办理入院手续时,将孩子带走,从此不让原告见孩子,也不让孩子进行治疗,只在家中简单服用退烧药物……”

本小章还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后面精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