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律师个子高挑,二十八岁人长得很水灵,她与众多高知识分子一样,具有文人的一个不好的习惯,高傲!
在四部工作过一段时间后,她觉得郝仁元整天请人吃饭,拍马屁,而且是二本毕业,慢慢的心里发生了变化,有些看不上这位四部的郝主任。
虽然她嘴上不说,但是郝仁元可不是傻子,从她不经意间流露出的态度上能感觉的到这个新来的小丫头不是太服他。
辞退她吧,没有太好的理由,而且人家干的也不错;不辞退吧,他每次见到她心里就不舒服(当然梁晓晴心里也不舒服),郝仁元心里这个纠结!
“郝律,我大学同学给我介绍了个客户,是家银行的高管,您要不要见见?”梁晓晴犹豫了很久,最终还是走进了郝仁元的办公室,试探着问道。
她虽然看不上郝仁元,但是为了赚钱,推荐客户这事还是可以干的,毕竟没有人跟钱过不去!
“好啊!你约吧,约好了告诉我!”郝仁元微笑道。
虽然他知道这位高傲的女律师的想法,并且把她安排到了郑毅手下工作(眼不见心不烦),但是他不会糊涂到拒绝银行大客户的地步,哪怕有一丝机会也要试试。这也是四部为什么招待费高的原因,但是收益也是有的。要不然王川也不会由着他这么干。
其实梁晓晴应该感到庆幸,郝仁元不屑于使用办公室里那些恶心人的技巧,给她下绊子穿小鞋。这也是王川为什么让郝仁元做四部负责人的原因之一,不管学历怎么样,不管专业技能怎么样,尽管为了拿到业务溜须拍马喝大酒,但郝仁元的人品是没问题的。
话又说回来了,如果太老实怎么开拓业务,王川开拓业务一半是靠专业技术,一半是靠人品和运气。而郝仁元与王川性格不同,也注定了他不可能照搬王川的拓客方式。
“包律师,这是去哪了?风尘仆仆的?”刚刚从工位上起身,伸了个懒腰准备去吃中午饭的赵松,正好看到包瑜律师拉着拉杆箱从外面回来。
“刚从湘省回来,去开庭了!”包瑜坐在工位上有气无力的说道。
“什么案子?”赵松手搭在工位的围挡上问道。
“是个申请工伤的老案子,这个案子之前是咱们所岳珊律师代理的!别提了一波三折!员工家属不容易啊!”包瑜长出一口气道。
“啥情况?案子很复杂吗?”周怀志走了过来,他加入远方律师事务所后一直以工伤专家的名义为客户提供服务,包瑜说是个工伤的案子他立刻有了兴趣。
“到饭点了,咱们先去吃饭,边吃边聊!”赵松肚子咕咕叫,随即道。
“对,先去吃饭,边吃边聊。”周怀志道。
“怎么就你们两个?咱们组的其他人呢?”包瑜起身见组里很多人都不在,问道。
“程律带着岳珊和水逸去谈项目了,最近又有一个搬迁项目要启动,程律又要忙了。
闫禹他们几个去见客户了,有四家客户要求上门,估计今天他们回不来了。还有几个开庭的,就剩我和大志了。”赵松边走边解释道。
三人去了常去的一家面馆,要了三碗牛肉面,三个凉菜,吃了起来。
“包律,你那个案子是咋回事?”吃了几口面,周怀志问道。
见面馆内人不多,周围没有什么人,包瑜低声道:“咱们的一个客户,在湘省有个全资子公司,子公司的一名员工出差去隔壁省谈业务,住进酒店的当日,客户给他接风,吃完饭又去ktv唱歌,晚上回到酒店休息,结果第二天客户派人去找他时,发现他已经没了呼吸。
后来叫了妖二零,医院查了半天也不知道是什么原因导致的员工去世,员工出差住酒店死了,公司按照程序向社保部门申请了工伤认定。”
“人社局认定工伤了?”赵松问道。
“在宾馆里睡觉死了,想认定工伤?人社局怎么可能给认定工伤,最后做出决定书,不予认定。
公司不服,向省人社厅申请行政复议,省人社厅做出《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市人社局做出的《决定书》。”包瑜道。
“后来呢?”周怀志追问道。
“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一审是岳珊律师代理的,原被告双方对当事人因公外出期间在酒店住房内死亡及死亡原因不明的事实均无争议,主要争议点是当事人的死亡是否构成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人社局认为当事人去ktv唱歌,系个人行为,与工作无关,死亡时不在工作岗位也不在工作时间内,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或者视同工伤的条件。
我看了判决书后与岳珊律师沟通过,岳律的代理意见是:一、即便当事人到ktv唱歌系个人行为,也不能直接得出当事人回到房间后,在房间内休息期间死亡的情形不是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结论。
而且人社局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当事人的死亡与唱歌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因公外出期间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具有不确定性,所以员工在因公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活动的时间和空间均应认定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
而且本案也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回到宾馆房间后仍从事了与工作无关的个人活动,因此回酒店睡觉应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
除此以外,岳律还提交了一份最高人民法院【2010】行他字第236号《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
该答复的内容是原则同意员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最后一审法院判令人社局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包瑜道。
“这个案子是那年的案子?”赵松问道。
“二零一三年的案子!”包瑜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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