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34章 谅解书(1 / 1)

“您好王律师,我就是给您打电话的火律师。”一位长相比较斯文,三十岁左右的男人,走进会议室后微笑道。

“您好火律师,这位是我们所的万律师。”王川将一旁的万胖子介绍给了对方。

“火律师这次来是为了陈悦的事?”万胖子微笑道。

“是的。他爱人委托我办理他的案子。这是委托手续,您两位请看下。”火律师很讲规矩,说着将委托手续递给了王川。

“好的,谢谢!”王川对火律师的印象不错。

本来嘛,双方都是拿人钱财与人消灾,都是懂法的人,没必要像仇家一样一见面就争得脸红脖子粗的,这又不是在法庭上,客户也都不在场,何必呢!表演给谁看啊!

“火律师,咱们就开门见山吧。您此行的目的是?”王川看向对方。

“王律师爽快,我也不喜欢弯弯绕。我受陈悦家属的委托办这案子,说实话陈悦的案子已经到检察院了,很快案卷就会移送到法院。

我也知道这种敲诈勒索的案子比较简单,公安部门又抓了现行,基本上没有什么可辩护的。

但是我还是希望公司这边能给出个谅解书。”火律师道。

“火律师,陈悦已经申请了劳动仲裁,又跑来拿公司的财务资料威胁公司索要八十万元。

以陈悦的种种表现,您上嘴唇一碰下嘴唇就让公司出具谅解书,原谅他的罪行,您总要给我个理由吧,我怎么跟公司提这事啊!”王川一脸为难道。

“王律师,这事分怎么说,陈悦是否真的构成敲诈勒索罪法院还没判下来,况且他掌握的那些财务资料对公司也构不成威胁啊!”火律师道。

“火律师,说出来的话是要负责的。您见过陈悦拿的财务资料吗?”万胖子突然道。

火律师被万胖子这么一问愣住了,随后他摇摇头道:“没见过!只是听说是一些人员工资信息之类的材料。”

“我可负责的告诉你,当时在现场警察和万辉公司的许经理查看了文件袋中的财务资料。

这些资料包括公司员工信息、员工工资制度、销售情况,成本和相关费用情况,这些都是公司核心财务和人力资源数据。

而且在陈悦拿走这些资料后,公司曾找过他索要这些信息,但是他避而不见,一句话想要拿资料就给八十万。

火律师,你说这些信息会不会对公司构成威胁?”万胖子冷着脸说道。

“这……,资料不都给公司了嘛,他也没留存啊!”火律师狡辩道。

“是给了!但是那是在敲诈勒索得手后才给的,如果你是一名刑事律师,就应该知道犯罪未遂与既遂的区别。”万胖子不客气道。

火律师脸色不太好看,片刻后道:“这样吧,咱们争论这些也没有太大的用处,是否有罪让法院判就是了,我今天是来跟你们沟通的。

你们开个条件吧,什么条件你们才肯出具谅解书?”

“哎!您要是早这么说不就玩了嘛!何必东拉西扯的耽误功夫。这样吧,我们先跟公司这边商量下,明天下班前给您消息。”万胖子笑道。

“好。那我听二位的消息。”火律师说完,微微一笑,喝干了杯子里的茶水起身告辞。

“万哥,火律师这么着急要谅解书,是不是马上就要开庭了?”王川问道。

“有这个可能,他也许是想把谅解书拿给检察院,让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建议的刑期短些。”万胖子道。

“这谅解书真能起作用?”王川问道。

“会有一定的作用,但是能起多大作用不好说。有总比没有强!”万胖子道:“你先跟许经理沟通下吧,正好可以借这次机会把劳动仲裁的事给抹了。”

“好,我先跟许经理沟通下。”王川说着拿出手机拨了出去。

次日吃过中午饭,不等王川给火律师打电话,后者便急不可耐的把电话打了过来。

“王律师,打扰了!昨天咱们说的事有结果了吗?”火律师问道。

“嗯,今天上午万辉公司那边为这事开了个会,万辉公司原则上同意出具谅解书。

但是陈悦必须撤销劳动仲裁申请,另外,他必须出具声明,公司辞退他系因他违反公司财务制度,不服从公司管理造成的,具体怎么写您可以问下许经理,公司的人最了解情况。”王川道。

之前公司的法律顾问让公司直接以不服从公司管理为由辞退陈悦,但是如果仅仅是因为陈悦拒绝外派到外省工作,该理由肯定是站不住脚的,大概率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此许经理曾咨询过王川有没有什么好办法弥补下。

但是王川也没有太好的办法,只得建议许经理从辞退的理由上说事,许经理还是很有悟性的,立刻明白了王川的意思。

这种事王川是不会直接给公司出文件的,因为陈悦具体都有那些行为违反了日常管理制度,不服从管理,他也不知道,最好的办法是让公司自己写,不沾边。

几日后,许经理高兴的告诉王川,事情解决了,公司为陈悦出具了谅解书,劳动仲裁案子已经撤诉了,而且陈悦给公司出具了声明,是火律师去看守所找他签的字。

在七月份初时,检察院就陈悦敲诈勒索案提起公诉,建议的刑期是四年。一审法院采纳了检察院的建议,很快便判了下来,认定陈悦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他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陈悦不服又委托火律师上诉,但是很快上诉请求便被二审法院驳了回来,当然这都是后话。

七月初,马哲工伤保险责任纠纷的案子即将开庭。

就在开庭的前一日,王川准备开庭文件时得到一个好消息,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而该意见的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这次王川算是赶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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