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72章 好消息(1 / 1)

吃过饭后,红姐让人将剩下未动过的羊肉切下来打包,都放到了王川的后备箱。按她的说法这叫光盘行动,在座的众人都有家有口的,回家有人做饭,他和吴鸿雁回家冷锅冷灶的没人做饭,带些羊肉回去,两人稍微热一下就可以吃。

话已经说了,至于王川和吴鸿雁是两个人一起吃,还是分着吃,那就不是红姐管的事了。

吴鸿雁脸上略显有些不自然,王川大咧咧的都接了下来。王川打开了心结,他觉得与吴鸿雁在一起时很舒服,而她对他也不反感,这一次郊游让他们两个的关系产生了微妙的变化。

王川开车过了三家店水闸后,突然接到了万胖子的电话。

“川儿,明天晚上咱们聚聚啊,有空没?”电话中传来万胖子的声音。

“好啊!去哪聚啊?都谁啊?”王川一边开车一边道。

“就咱们所里的几个人,你、我、王大姐和郑毅,小郝回老家了,没在帝都。明天晚上六点,来我家吧,家里吃饭舒服。”万胖子道。

“好嘞,明天晚上见。”王川道,随后挂断了手机。

王川先将吴鸿雁送到了家,本想一起吃晚饭,但是下午二点多才吃过饭,现在肚子还鼓鼓的,吴鸿雁根本吃不下。

最后王川将后备箱里的羊肉都拿了出来准备给她送上楼去,但是吴鸿雁拒绝了。

“你留下吧,我吃不了这么多。”吴鸿雁道。

“我也吃不了这么多。要不你留下一部分。”王川道。

最后吴鸿雁只取了两盒,便上楼去了。临走时她对他回眸一笑,说了声谢谢!王川见此情景,心中一荡,一种异样的感觉升了上来。

次日下午,王川去了万胖子家,郑毅、王大姐与他前后脚进门,众人热闹了一番。王川去帮厨,从万胖子的媳妇口中得到一个好消息,他买的小院已经被纳入了拆迁范围,很快拆迁政策便会下来。

五月中旬的一天,洪工的劳动争议案子早上九点开庭,王川早早的便来到了海淀法院。

审理洪工案子的法官是一位戴眼镜的男法官,四十多岁的样子,一脸的严肃。

被告万千世界没有请律师,参与庭审的是他们公司的一位二十多岁的女法务专员。

“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和事实及理由。”男法官挑起眼皮看了王川一眼,说完看向桌上的案卷。

“诉讼请求: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自二零一一年二月十日至二零一二年三月十二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二年三月十二日期间工资二万三千八百六十元;

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二零一一年三月十日至二零一二年二月九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十万零四千二百元;

四、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二万八千七百八十元。”王川说完,停顿了一下。

关于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差额王川曾提醒过洪工,这笔钱很可能不会被支持,但是洪工觉得这是一笔大钱,十多万呢,如果侥幸法院支持了就赚到了。所以,洪工坚持让王川将该诉讼请求写上。

王川琢磨着:写上虽然有可能不被支持,但是客户的维权成本并不会增加,顶多了挨法官一顿冷嘲热讽而已。在洪工的一再坚持下,王川最后还是将这条诉讼请求写在了起诉状上。

“事实及理由:

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合作协议》,双方约定被告投资开发软件系统项目,聘任原告为该项目经理。

协议签订后,原告于当年二月十号到被告处开始工作,被告每月十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原告发放上一个自然月的基本工资一万元。原告如需请假需经被告批准,且实际出勤天数直接影响原告工资的实发数额。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零一二年三月十日,被告通知原告终止合作协议。当时原告在外地出差,原告实际工作至二零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原告认为其与被告系劳动关系,被告无故辞退原告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此后原告向海淀区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完毕!”王川道。

“被告答辩!”男法官道。

“我们不容易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合作关系,签署的也是合作协议,而不是劳动合同,所以双方应该是商务合作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答辩完毕!”女法务专业道。

“原告,就你方所主张的事实及理由进行举证。”男法官看着桌上的案卷,头也不抬的说道。

“第一份证据,《合作协议》,该协议上明确了:被告聘用原告为项目经理,在项目公司设立之前,被告按基本工资加业绩提成方式发给原告劳动报酬。证明:原告受被告管理,被告给原告发放工资,二者之间是劳动关系。

第二份证据,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的银行流水,证明被告每月十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原告支付工资。工资支付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零一二年一月至二零一二年三月十二日工资一直未支付。

第三份证据,被告财务人员发给原告核对工资的工资条,上面记载着出勤天数、请假天数等信息,证明被告对原告有考勤要求,工资会因请假被扣减。证明被告对原告进行考勤管理,符合劳动关系的要件。

第四份证据,《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证明原告无正当理由辞退原告,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第五份证据,原告向被告总经理每周汇报工作的电子邮件,该邮件已经公证,有公证书。证明原告受被告管理,每周汇报工作,双方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举证完毕!”王川道。